(吉隆坡25日讯)吉隆坡中英文双语招牌风波未平,吉隆坡市政局再次发文捍卫其立场,并强调根据地方政府法令,所有招牌都必须要有国文字,而且国文字必须比其他语言的字眼大。
市政局援引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、1982年联邦直辖区广告条例, 所有招牌必须要有国文,也可以放其他任何语文,不过,国文字必须比其他语文大。
市政局今日发表文告指出,如果一家公司或协会的名称,根据1956年商业注册法令、1965年公司法令或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登记,所包含的字眼不是由国文组成,则无需将这些字眼翻译成国文。
市政局说,在2024年全年,市政局与国家语言出版局合作,在6个购物中心展开执法行动,并发出31张违规通知给商家。
商家违规情况包括:i. 商店拥有营业执照,但未获得招牌广告执照批准,这些商店可以被罚单,市政局也可以采取拆除广告牌行动;ii. 商店拥有营业执照和招牌广告执照,但违反广告条例,即招牌中的国文字,必须大过其他语言的字体。
市政局强调,招牌是营业执照的一部分,所有商家在安装招牌前,必须根据1982年联邦直辖区广告条例先申请执照。
“有关执照申请必须获得国家语言出版局的通过,这是必须提呈给市政局的文件之一。”
市政局强调,近期在吉隆坡各地进行的执法行动,旨在确保商家遵守1982年联邦直辖区广告条例和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,这与国语作为官方语言的政策一致。
文章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