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吉隆坡13日讯/独家)随着前财政部长敦达因今早离世,曾任副检察司的一名执业律师指出,总检察长可援引联邦宪法第145(3)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文,撤回此前提控达因的控状。
专为刑事案被告担任辩护律师的纪伟伦向《中国报》指出,按照逻辑而言,总检察长接下来必须援引上述宪法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条文,撤回达因被控的控罪,不继续提控达因。
他解释,这是因为控方在为案件举证而传召证人供证时,必须是在被告出庭受审下这么做,以让被告可在场聆听被证人指证的证词。
他指出,被告在审讯过程中必须获得上述基本权利,以让被告可为针对证人的证词作出抗辩,而向其代表律师下达指示。
达因是于1月29日,在地庭被控蓄意不遵守反贪会通知书的条款,没有向反贪会申报所有名下资产的一项控罪,但他否认有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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